七、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所得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且能夠單獨提供用能狀況診斷、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包括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驗收等)、運行管理、人員培訓等服務的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
(二)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三)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四)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項目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4、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類中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項目和條件;
(五)節能服務公司投資額不低于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總額的70%;
(六)節能服務公司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 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
報送資料:(一)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二)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技術要求的說明;(三)與用能企業簽訂的《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四)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項目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4、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類中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條件的說明;(五)投資額不低于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總額的70%的說明;(六)項目所得核算情況聲明;(七)取得第一筆收入的相關證明資料,如收款證明、發票存根聯等(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八)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八、小型微利企業
符合小型微利條件的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京財稅[2011] 36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京財稅[2010]7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
報送資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申報表(A類);
(二)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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