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抵免稅額
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5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10]12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
報送資料:
(一)抵免資格備案
1.購買專用設備發票及清單(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2.專用設備固定資產使用卡片或專用設備固定資產明細帳(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3.專用設備屬于《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聲明、專用設備使用情況聲明;4.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二)抵免稅額備案
1.專用設備固定資產使用卡片或專用設備固定資產明細帳(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2.企業購置專用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額備案明細表;
3.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五、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所得
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實施CDM項目的所得,是指企業實施CDM項目取得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扣除上繳國家的部分,再扣除企業實施CDM項目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后的凈所得。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
報送資料:
(一)企業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的N2O類CDM項目的證明材料(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二)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給國家的證明(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三)取得第一筆收入的相關證明資料,如收款證明、發票存根聯等(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四)項目所得核算情況聲明;
(五)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六、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10]268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
報送資料:
(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證書(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年審時,提供認定小組下發的年審合格企業名單的文件(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三)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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