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以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10]39號,下稱《工作規程》)的規定,北京市地稅局于日前發布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部分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項目進行備案管理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2號),就部分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項目備案管理工作作出明確。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項目、條件、文件依據及報送資料
一、企業綜合利用資源取得的收入
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錄》規定的標準,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
報送資料:(一)有效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加蓋公章的復印件);(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認定企業名單的文件(加蓋公章的復印件);(三)企業實際資源綜合利用情況(包括綜合利用的資源、技術標準、產品名稱等)、分別核算資源綜合利用收入的聲明;(四)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二、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
報送資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四)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六)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七)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京財稅[2010]47號)
報送資料:
(一)有關部門認定的項目證明資料(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二)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有關條件的說明;
(三)取得第一筆收入的相關證明資料,如收款證明、發票存根聯等(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四)項目所得核算情況聲明;
(五)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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