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11-12-29以財稅[2011]131號文件,下發了《關于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通知規定,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通知》第四條規定: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零稅率的除外:
。ㄒ唬┕こ獭⒌V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ǘ⿻h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三)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ㄋ模说奈镌诰惩馐褂玫挠行蝿赢a租賃服務!
。ㄎ澹┓媳就ㄖ谝粭l第(一)項規定但不符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國際運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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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除外)、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但不包括: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的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2.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試點地區是指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規定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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