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浙江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辦法》(浙政辦發[2010]35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浙江省出臺了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對節能評估機構應具備的條件進行了規定。
試行辦法要求,節能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的各類所有制企業或事業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固定資產不少于50萬元;
(二)能夠開展區域節能規劃、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咨詢、評估;能夠獨立完成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能源審計、能量平衡分析、能源利用狀況現狀調查與評價以及能源經濟技術論證;有能力分析、審核能源技術報告和用能監測數據;
(三)配備能源工程、熱能動力、電力系統、節能規劃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15名以上,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備案登記的人員不少于技術人員總數的50%。以上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節能評估機構執業;
(四)根據申請備案的專業類別,每個專業類別應當配備3名以上相應專業的工程師及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
(五)從事節能評估咨詢等相關業務不少于1年,申請備案的專業類別的相關業績不少于5項;
(六)具有健全的節能評估工作從業守則、信息保密制度、質量保證體系,具備文件和圖檔的數字化處理能力,有較完善的檔案管理系統。
節能評估機構,是指接受委托為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用電量6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工業固定資產投資(含新建、擴建和改建,下同)項目進行用能狀況評估、編制節能評估報告的技術服務中介機構。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下或年用電量600萬千瓦時以下的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機構備案辦法由各市節能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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