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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
來源:不詳 時間:2007/4/24 10:53:07 用手機瀏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企業實施清潔生產,規范清潔生產審核行為,加強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國家《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清潔生產審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對企業的生產和服務過程進行調查和診斷,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減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產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廢物產生的方案,進而選定技術、經濟及環境可行的清潔生產方案的過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轄區內所有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企業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和單位。
  
  第四條 省經濟委員會會同省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開展全省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各級經濟委員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進行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技術服務機構負責為企業提供清潔生產技術咨詢、生產工藝及過程診斷等服務,協助企業編制清潔生產審核報告。

第二章 清潔生產審核范圍
  
  
  第五條 清潔生產審核分為自愿性審核和強制性審核。
  
  (一)已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或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自愿審核。
  (二)對污染物超標排放或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指標的企業,應實施強制性審核。
 。ㄈ┧惺褂糜卸居泻υ线M行生產或在生產過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實施定期強制性審核。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質主要指《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危險化學品目錄》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劇毒、強腐蝕性、強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電設施)、致癌、致畸等物質。
 
  第六條 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由各地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提出初選名單,上報省環境保護局審核確定后,會同省經濟委員會書面通知企業,并分別在省級的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企業名單。

第三章 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程序
  
  第七條 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實施自愿審核的企業可向省經濟委員會和省環境保護局提出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計劃,并按照清潔生產審核計劃的內容、審核程序自行組織(或委托清潔生產審核機構)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第八條 列入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后一個月內,在省級的主要媒體上如實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公布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企業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超總量情況等。各地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企業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核查。

  第九條 列入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后二個月內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在一年內完成審核工作。

  第十條 實施強制審核的企業必須委托清潔生產審核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實施定期強制性審核的企業,兩次審核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二條 企業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后,將《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報省經濟委員會和省環境保護局;中央直屬企業還應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環保總局。
  
  第十三條 省經濟委員會和省環境保護局組織有關專家對強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報告》進行審定,并將審定結果分別在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四章 清潔生產審核的組織和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經濟委員會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指導和督促企業按照清潔生產審核報告中提出的實施計劃,組織和落實清潔生產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 從事清潔生產審核的技術服務機構,須經省經濟委員會、省環保局備案同意后,方可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等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經濟委員會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技術服務機構應為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保守技術秘密。
  
  第十七條 省經濟委會會同省環境保護局建立清潔生產專家庫,為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提供技術支持。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十八條 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成效顯著的企業,由省經濟委員會和省環境保護局等部門對其進行表彰,并在省級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十九條 各級經濟委員會在制定和實施重點投資計劃時,應把企業清潔生產實施方案中的節能、節水、綜合利用、提高資源利用率、預防污染等清潔生產項目列為重點領域,并給予相應的貼息補助等支持。
  
  第二十條 污染治理資金可用于支持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對符合《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的清潔生產項目,各級財政部門、環保部門在排污費使用上優先給予安排。
  
  第二十一條 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企業內部清潔生產表彰獎勵制度,對清潔生產審核工作中成效顯著的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列入實施強制性審核的企業,不公布或未按要求公布排污情況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對應實施而未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或雖經審核但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企業,由省環保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四十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企業委托的咨詢服務機構不按規定內容、程序進行清潔生產審核,故意弄虛作假、謊報結果的,一經核實,由省環境保護局會同省經濟委員會責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單。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級經濟委員會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泄露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按照國家相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委員會和省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明確事宜按照國家《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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