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 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1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深入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快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農林剩余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進行調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銷售自產的以建(構)筑廢物、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稅。生產原料中建(構)筑廢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構)筑廢物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應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術要求;以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應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術要求。
二、對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征增值稅。垃圾處理是指運用填埋、焚燒、綜合處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對垃圾進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污泥處理處置是指對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
三、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一)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發電(熱)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資源。
(二)以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機廢水、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力、熱力、燃料。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生產燃料的資源比重不低于60%。
上述涉及的生物質發電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發改能源〔2006〕13號)要求,并且生產排放達到《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03)第1時段標準或者《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利用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ㄈ┮晕鬯幚砗螽a生的污泥為原料生產的干化污泥、燃料。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ㄋ模┮詮U棄的動物油、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飼料級混合油。飼料級混合油應達到《飼料級 混合油》(NY/T 913-2004)規定的技術要求,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杂吞锊捎瓦^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為原料生產的乳化油調和劑及防水卷材輔料產品。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70%。
。ㄆ撸┮匀税l為原料生產的檔發。生產原料中90%以上為人發。
四、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農作物秸稈等3類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的木(竹、秸稈)纖維板、木(竹、秸稈)刨花板,細木工板、活性炭、栲膠、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為原料生產的箱板紙。
五、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ㄒ唬┮哉嵩鼮樵仙a的蔗渣漿、蔗渣刨花板及各類紙制品。生產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ǘ┮苑勖夯、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氧化鋁、活性硅酸鈣。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25%。
。ㄈ├梦勰嗌a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瓷絕緣子、煅燒高嶺土。其中瓷絕緣子生產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燒高嶺土生產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廢舊電池、廢感光材料、廢彩色顯影液、廢催化劑、廢燈泡(管)、電解廢棄物、電鍍廢棄物、廢線路板、樹脂廢棄物、煙塵灰、濕法泥、熔煉渣、河底淤泥、廢舊電機、報廢汽車為原料生產的金、銀、鈀、銠、銅、鉛、汞、錫、鉍、碲、銦、硒、鉑族金屬,其中綜合利用危險廢棄物的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廢塑料、廢舊聚氯乙烯(PVC)制品、廢橡膠制品及廢鋁塑復合紙包裝材料為原料生產的汽油、柴油、廢塑料(橡膠)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紙漿、鋁粉、汽車用改性再生專用料、摩托車用改性再生專用料、家電用改性再生專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專用料、化纖用再生聚酯專用料(雜質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樹脂(乙醛質量分數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廢塑料綜合利用生產企業必須通過ISO9000、ISO14000認證。
(七)以廢棄天然纖維、化學纖維及其制品為原料生產的纖維紗及織布、無紡布、氈、粘合劑及再生聚酯產品。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ò耍┮詮U舊石墨為原料生產的石墨異形件、石墨塊、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劑。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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