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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實施細則(暫行)
來源:不詳 時間:2007/4/24 10:53:07 用手機瀏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和防止資源浪費,保護環境,促進清潔生產,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規范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工作,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意見的通知》(國發〔1996〕36號)、《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經貿資源〔1998〕716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以及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和要求,結合云南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是指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項目的認定。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工作。

  第二章 認定機構
  第四條 云南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認定委)下設的辦公室負責省認定委的日常工作和全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工作。各地、州、市由經貿委(經委)牽頭,會同同級稅務、財政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所在地企業申請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初審工作。
  第五條 省認定委辦公室在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工作中,視情況可邀請有關專家和人員參加,重大和特殊的認定事項須提交省認定委討論決定。

  第三章 申報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企業(產品、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及發展方向。
  (二)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發改環資〔2004〕73號。見附件2)及以后有關新的文件規定。
 。ㄈ┊a品質量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
 。ㄋ模┥陥笳J定的產品、項目必須實行獨立核算。
 。ㄎ澹┎黄茐馁Y源、不造成新的污染,符合國家規定的環保要求和標準。
  (六)申報認定的企業必須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財務和經營管理制度。
 。ㄆ撸⿵氖聫U舊物資回收利用的企業,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和倉儲場所,符合所在地有關部門的相關要求。
 。ò耍┥陥笳J定的企業,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積極開展清潔生產。本實施細則公布施行一年后申請認定的工業企業,應已實施清潔生產。

  第四章 申報認定的材料
  第七條 申報認定須備齊以下材料:
  (一)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書面申請報告五份。
 。ǘ对颇鲜≠Y源綜合利用企業(產品、項目)認定申請表》(附件3)一式五份。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五份。
 。ㄋ模吨腥A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復印件五份。
 。ㄎ澹﹪矣嘘P部門近期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和環保評估驗收報告復印件各五份。
  (六)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企業,申報時應同時備齊省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相關認可證書。

  第五章 認定和申訴程序
  第八條 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申報、審核的程序:
 。ㄒ唬┬律陥笳J定的企業,向所在地的地、州、市經貿委(經委)申領《云南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產品、項目)認定申請表》,如實填寫,并備齊申報認定的材料。由各地、州、市經貿委(經委)初審后上報省認定委辦公室審核,對通過認定的企業發給《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認定證書)。
  (二)已獲認定證書的企業變更《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內容后,須持原認定證書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復印件以及書面申請報告各五份,按認定申報程序辦理換發認定證書的手續;原認定的產品、項目發生變更,按新申報認定辦理。原認定證書遺失、損毀需補辦的,須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書面申請報告各五份,按認定申報程序補辦。
 。ㄈ⿲ι贽k材料不齊全的,各地、州、市經貿委(經委)應當場或在收到申辦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報認定的企業需補齊的材料。
  (四)省認定委辦公室在收到申報認定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長10日)作出認定結論。如有特殊情況和省認定委辦公室認為需要到現場查驗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認定時限內。認定結論在10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認定的企業。如有特殊情況,其處置時間不計算在送達時限內。
  (五)獲得認定證書的企業,持認定證書和相關材料向所在地的縣(區)級稅務部門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稅務部門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審核無誤后,給予辦理減免稅手續。
  第九條 申報認定的企業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或公告發布后30日內,向省認定委辦公室提出重新認定的要求,并提交申請重新認定的報告及有關材料。省認定委辦公室在收到申請重新認定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重新認定的結論。企業對重新認定結論仍有異議的,可在30日內向省經委提出申訴。

  第六章 認定管理
  第十條 認定證書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后需繼續認定的企業,應在有效期終止前3個月提出續認申請。未獲重新認定的,不得繼續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申報認定的企業要如實提供本實施細則所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條 持有認定證書的企業所獲得的優惠稅金,必須用于資源綜合利用和工藝技術裝備、環保設施的更新改造及實施清潔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認定證書的發放、變更、取消等,由省認定委辦公室在省經委網站上予以公告。省經委網址:www.ynetc.gov.cn。
  第十四條 實行資源綜合利用基本情況報告制度。
 。ㄒ唬┇@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企業,于每年2月15日前向所在地的地、州、市經貿委(經委)報送上一年度資源綜合利用基本情況、享受稅收優惠及減免稅金使用情況和總結報告,由各地、州、市經貿委(經委)匯總后于每年3月15日前報送省認定委辦公室。
 。ǘ┇@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企業,分別于每年4月、7月、10月和翌年1月15日前將上一季度資源綜合利用數量、享受稅收優惠及減免稅金使用情況報所在地的地、州、市經貿委(經委)匯總分析后,分別于4月、7月、10月和翌年1月25日前將匯總情況和分析報告報省認定委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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