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電冰箱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 |
來源:不詳 時間:2007/4/24 10:53:03 用手機瀏覽 |
1 總則 1.1 本規則依據《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質檢總局第17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制定。 1.2 本規則適用于500L及以下的電機驅動壓縮式電冰箱(以下簡稱電冰箱)的能源效率標識(以下簡稱標識)的使用、備案和公告。 2 標識的樣式和規格 2.1 標識為藍白背景的彩色標識,長為162毫米,寬為98毫米。 2.2 標識名稱為:中國能效標識(英文名稱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內容: (1)生產者名稱; (2)產品規格型號; (3)能源效率等級; (4)耗電量(千瓦時/24小時); (5)所有類型間室的容積(升),如冷藏室容積、冷凍室容積、保鮮室容積等; (6)依據的能源效率國家標準編號。 2.3 標識的具體樣式和規格見附件1。 3 標識信息的確定 3.1 生產者名稱是指產品的品牌所有者。 3.2 產品規格型號應依據GB/T8059.1-4的現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編制,亦可同時使用企業自己的編號,并與銘牌上的標注相一致。 3.3 能源效率等級應依據GB12021.2的現行有效版本和《家用電冰箱能源效率檢測報告》(以下簡稱檢測報告)確定。檢測報告的格式見附件3。 3.4 耗電量應依據GB/T8059.1-4的現行有效版本和檢測報告確定,不應大于能源效率等級的上限值。 3.5 所有類型間室的容積應依據GB/T8059.1-4的現行有效版本和檢測報告確定。 3.6 依據國家標準為GB12021.2的現行有效版本。 4 標識的印制和粘貼 4.1 生產者或進口商自行印制標識,并對印制的質量負責。 4.2 標識應采用100克及以上銅版紙印制。 4.3 標識應采用不干膠方式粘貼,去除后不應玷污面板。 4.4 出廠或進口的每一臺電冰箱均應粘貼標識。 4.5 標識應粘貼在電冰箱正面面板的右上部位。 4.6 粘貼在電冰箱上的標識應符合本規則第2條的規定,圖案、文字、規格和顏色不得進行更改。 4.7 使用在產品說明書、外包裝物以及宣傳中的標識可按比例放大和縮小,可以黑白印刷,但標識中的文字應清晰可辨。 5 標識的備案 5.1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按產品型號逐一備案。型號不同但制冷系統結構相同、耗電量一致的產品在備案時可不提交檢測報告。 5.2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自使用標識之日起30日內,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或在相關網站上填寫《家用電冰箱能源效率標識備案表》(見附件2)。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按照《辦法》的規定同時提交相關的備案材料。 備案表、備案材料應完備、真實。 5.3 授權機構應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標識信息的核查和備案工作(因生產者或進口商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對符合本規則第5.2條要求的,由授權機構對標識信息進行登記、存檔、編備案號,并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生產者或進口商。 對不符合本規則第5.2條要求的,由授權機構通知生產者或進口商及時補充材料或者更換已使用的標識。 5.4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權機構提交上一年度的標識使用情況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各型號的標識備案情況;標識的監督處罰情況;標識使用情況等能效標識相關的資料。 5.5 外文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并以中文文本為準。 6 標識的公告 6.1 授權機構應在完成標識備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相關網站上公告已備案產品的標識信息,并每個季度在相關媒體上公告已備案產品的標識信息。 6.2 按標識的備案號公告備案信息。 6.3 授權機構應建立產品能源效率數據庫,向生產者和消費者等提供產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詢服務,及時公告標識的核驗和監督檢查情況。 6.4 授權機構應公布熱線電話和網址,接受生產者和消費者等對標識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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