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教育
第十條 獲得能源管理師證書的人員在證書有效期內應參加一次能源管理繼續教育。能源管理繼續教育及審核由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相關機構負責!
第十一條 能源管理師證書有效期滿要求繼續持有的,持證者應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市發展改革委申請續期。申請續期應提交參加能源管理繼續教育的證明和所在單位確認的本人工作總結,經市發展改革委審定后予以續期!
聘 任
第十二條 年綜合能耗五千噸(含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應在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師!
第十三條 工業類重點用能單位,應在能源管理的部門負責人中聘任一名能源管理師,并按照下列要求在能源管理的工作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師:
年綜合能耗五千噸(含五千噸)至一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聘任一人;
年綜合能耗一萬噸(含一萬噸)至二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聘任二人;
年綜合能耗二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用能單位聘任三人!
第十四條 非工業類重點用能單位,屬于商業服務業、文化藝術業、住宿業、銀行業、教育、衛生,以及廣播、電視、電影和音像業的,應在能源管理的工作人員中聘任一名能源管理師;本類別上述行業之外的其他重點用能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能源管理師一經聘用,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本市節能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參與制定本單位能源管理制度;
(三)負責對本單位用能狀況進行分析、評價,組織內部能源審計,編寫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和其他能源消耗報告;
(四)參與編制本單位節能規劃、計劃,提出節能技改方案,參與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審查;
(五)負責本單位能源計量、能源統計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開展節能宣傳與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重點用能單位自聘任能源管理師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聘任人員名單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七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積極支持能源管理師履行職責!
鼓勵重點用能單位充分發揮能源管理師的作用并對持證上崗履職期間有突出節能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十八條 重點用能單位不依照本辦法聘任能源管理師,或者無法保障能源管理師履行職責的,市發展改革委將給予通報批評,對于情節嚴重的,將在年度GDP能耗考核時予以扣分!
第十九條 能源管理師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用能單位能源浪費,或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市發展改革委將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直至取消能源管理師資格。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國家出臺相關管理辦法之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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