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發改[2011]1124號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重點用能單位:
國家發展改革委于2010年11月批復本市為能源管理師第二批試點省市,為保證試點工作順利進行,現將《北京市能源管理師試點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有關培訓、考試、聘任等工作另行部署!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北京市能源管理師試點管理辦法(試行)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能源管理隊伍建設,提高能源管理從業人員綜合素質,推動節能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同意將北京市列為全國能源管理師試點城市的復函》(發改辦環資[2010]2795號)和《國家能源管理師擴大試點實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市能源管理師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相關機構具體實施能源管理師的制度研究、培訓、考試、繼續教育、備案審核等相關工作。
培訓和考試
第三條 能源管理師培訓和考試實行全市統一組織、統一教材、統一命題、統一考試!
年度培訓和考試計劃,由相關培訓和考試實施機構提出,經市發展改革委批準后實施!
第四條 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經所在單位推薦,參加培訓,考試成績合格,可獲得能源管理師資格:
(一)具有高級技工資格或中專學歷的,從事能源管理工作滿六年;
(二)具有大專學歷的,從事能源管理工作滿四年;
(三)具有本科學歷的,從事能源管理工作滿三年;
(四)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學歷的,從事能源管理工作滿一年!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經所在單位推薦,可參加能源管理師培訓。報名時需提交《北京市能源管理師培訓考試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經培訓實施機構審核后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第六條 培訓實施機構根據國家規定的考試大綱命制考卷,組織考試。不參加培訓或參加培訓時間達不到百分之八十的學員,不得參加考試!
第七條 能源管理師考試分熱能、電能兩個類別,連續兩年內通過任一類別的考試均可獲得北京市能源管理師證書。熱能考試科目是《節能法制與能源管理基礎》、《熱能工程學基礎與節能技術》,電能考試科目是《節能法制與能源管理基礎》、《電氣工程學基礎與節能技術》!
第八條 培訓考試機構負責對培訓、考試的組織管理,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對考試合格者頒發北京市能源管理師證書。北京市能源管理師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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