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積極穩妥地推進生物質秸稈發電項目的建設,避免因盲目建設對生態環境和經濟發展造成不利影響,我局對生物質秸稈發電項目環評審批掌握原則如下:
一、合理布點
生物質秸稈發電項目在國內還沒有穩定投產運行的范例,在技術、經濟、污染防治等方面尚無成功經驗,需慎重布點建設。目前,在以下區域不宜建設生物質秸稈發電項目:
。1)城市建成區和城市規劃區內、城鎮或大的集中居民區主導風向的上風向以及可能造成敏感區環境保護目標不能達到相應標準要求的區域;
。2)煤炭資源比較豐富,電源點集中區域;
。3)已建成投運、在建或已批準新建燃煤熱電廠的縣(市);
。4)山區、丘陵區、水土流失重點防護區、生態脆弱區、退耕還林區等生態環境重點保護區域;
。5)缺水地區;
。6)半徑50公里范圍內不重復布點。
二、新建與改造生物質(秸稈)發電項目應統籌考慮
在允許布點區域,僅能建設一座秸稈發電廠,并實施熱電聯產。新建秸稈電廠應滿足環?偩趾蛧野l改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發〔2006〕82號)的有關規定;擬實施改造的小火電機組除滿足環發〔2006〕82號文件規定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是服務期未滿;二是位于大中城市建成區、規劃區之外區域;三是已實施熱電聯產有穩定熱用戶,單機規模不低于12MW。
三、生物質秸稈發電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新建或改造生物質秸稈發電項目均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省環保局審批。
四、燃料結構
生物質秸稈發電項目必須以秸稈為燃料,嚴禁秸稈與煤、矸石或其它礦物燃料混燒。
五、資源綜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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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或改造生物質秸稈發電項目用水鼓勵用城市污水處理廠中水,限制取用地表水,嚴禁使用地下水。
。ǘ┗以C合利用
項目必須配套建設秸稈燃燒灰渣綜合利用設施,確;以烤C合利用。
六、污染物排放
項目污染物排放應當滿足《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03)第3時段的要求,污染物排放量應滿足二氧化硫總量控制要求。新建或列入省政府關停計劃應關停小火電機組改造為秸稈發電項目,二氧化硫排放增加量應通過供區域內其他燃煤火電廠采取煙氣脫硫治理措施或實施區域關停排放二氧化硫污染源削減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予以解決;未列入省政府關停計劃的小火電機組改造為生物質秸稈發電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應通過原有燃煤機組“以新代老”削減予以解決,并按新時段重新分配二氧化硫績效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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